资本市场首部诚信监管规章解读
日期:2012-08-03 点击次数: 来源:
历经一个多月公开征求意见以后,中国证监会近日正式发布《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80号令),自九月起正式施行。据了解,这不仅是我国资本市场首部专门的诚信监管规章,也是证监会在推进社会和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加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强化市场行为诚信约束的重要探索。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中央高度重视诚信建设,人民群众也十分期待,资本市场是以诚信立足的,诚信缺失影响市场信心,损害市场参与主体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会成为制约资本市场再上新台阶的“瓶颈”,加强诚信建设始终是资本市场改革、创新、发展的基础性工作,证监会正是在这一背景和考虑下,决定出台专门的《诚信监管办法》的。
《诚信监管办法》是资本市场诚信建设的一部重要基础性法律制度,其“核心”和“亮点”在于,正式把“诚信”纳入监督管理的范畴,创新建立专门的诚信监督管理制度,通过从诚信信息的界定与归集,到诚信信息的公开查询,从监管部门的诚信监督、管理,到市场机构的自我诚信约束,从失信惩戒、约束,到守信激励、引导等一系列制度机制,强化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诚信约束。其主要制度包括:
一是建立诚信档案制度。规定证监会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全面归集证券期货市场相关的监管执法、自律管理和司法等公共诚信信息,使市场参与主体的违法失信行为无处遁形。
二是推出诚信信息查询制度。在依法继续公开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和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决定信息的同时,为便于市场主体了解、掌握自己和有关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建立了诚信信息申请查询制度,市场主体可以按规定申请查询本人、本人聘请或提供服务的有关机构及其人员诚信信息,包括上述公开范围之外的诚信信息。
三是建立了一系列的违法失信惩戒制度。包括许可审查一律要查询诚信档案、严格考察诚信记录,针对许可申请人的违法失信记录可以要求解释、说明和核查,在业务创新、试点中对违法失信记录的暂缓安排,在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中重点关注违法失信记录较多的机构,在主板、创业板发审委、并购重组委等委员、专家遴选中,对有失信记录的“一票否决”等,使违法失信者成本提高、付出代价、受到制约。
四是建立了针对几类特定主体的诚信约束制度。为了加大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相关重组方履行分红、资产重组等公开承诺的督促、约束力度,明确将上市公司相关公开承诺的履行信息纳入诚信档案,并将予以公示。针对当前市场上部分主体发布与事实明显不符的资本市场相关评论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的实际,规定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可以向其出具诚信关注函,记入诚信档案,并可向其所在工作单位、所属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通报。此外,为了促进常态化的自我诚信约束,规定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诚信监督、约束机制,监管部门有权检查、通报。
五是为激励、鼓励守信留下了空间。除将市场机构和人员所获全国性或部级奖励、表彰、评比等正面信息纳入诚信档案,还规定在业务创新、试点中,对诚信记录良好的予以鼓励、倾斜,支持一贯诚信合规的机构拓展业务、做优做强,在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环节根据监管对象的诚信状况做出差异化安排,鼓励、支持证券期货市场行业自律组织开展诚信先进典型评选、诚信评价活动等。
六是明确诚信监督合作制度。规定证监会将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地方政府、司法机关、行业组织实行诚信信息共享,开展诚信监督合作,实现对失信行为协同监管。
《诚信监管办法》注意把握失信惩戒约束与市场参与主体信息权益保护之间的平衡,在通过对市场主体诚信信息公开、查询,强化对失信进行惩戒、约束的同时,建立了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护的相关制度。
一是设定了诚信信息的效力期限。一般违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为5年,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处罚类信息的为10年,超过效力期限的不再通过诚信档案公布、披露和对外接受查询提供。
二是建立了诚信信息更新、更正机制。规定有关决定或者行为经由法定程序撤销、变更的,相关诚信信息相应予以删除、修改。市场主体认为自己的信息存在应予删除、修改,或者其他重大、明显错误情形的,可以申请更正。
三是设计了较为完善的诚信信息申请查询程序。规定申请查询本人诚信信息要查验身份证件,查询他人诚信信息要查验他人签字同意文件。强调查询结果不得泄露或提供他人使用,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非法目的,并规定了监管措施和行政责任。同时规定诚信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不予查询。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在公开征求意见中,包括市场机构、从业人员、投资者、研究人员在内的市场和社会各方积极参与,提出了不少好的意见和建议,其中大部分体现为相关制度的修改、完善。例如,根据有关意见建议,建立了针对扰乱市场秩序的资本市场评论信息发布不当行为的诚信约束机制等。根据大家反映的有关意见、建议,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信息纳入诚信档案的规定。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特别指出,在公开征求意见中,大家还提出了其他一些很好的意见、建议,但出于多方面的考虑,未能体现在目前的暂行办法中。比如关于诚信信息效力期限的规定,有的认为太短,有的却觉得长了,鉴于目前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综合考虑市场主体信息、隐私保护与诚信监管的市场、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的平衡,《诚信监管办法》仍根据不同类别规定为5年、10年;有些意见,由于诚信监管工作刚刚起步,现实条件还不具备,有待积累经验以后再行研究,比如有意见希望监管部门建立市场参与主体的诚信等级制度,或者诚信评分制度等。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最后指出,制度关键在于实施,希望市场各方以贯彻实施《诚信监管办法》为契机,在全市场、全行业进一步深化对诚信的认识,强化自我的诚信约束要求,切实做到诚实信用、守法合规,共筑市场诚信大坝,进一步提高市场诚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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